依據民國102年證所稅修正內容如下:
    102-103年 104年起
個人 課稅方式 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採核實課稅,但有下列情事亦可採設算課稅
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4/30前寄單繳納】
股票交易所得 課稅範圍 1.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 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5.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稅率 15% 1. 設算課稅:20%
2. 核實課稅:15%
所得計算 ■所得額=(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持有期間優惠
■稅額=所得額*15%
■核實所得額=(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持有期間優惠
■稅額=所得額*15%
■設算所得額=(出售金額-10億)*0.5%
■稅額=所得額*20%
扣除額
長期優惠 1. 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 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證交稅 稅率不變
營利事業 1.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 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 稅率12%~15%,採12%
4.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 扣除額50萬元
6. 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 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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