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證所稅修正內容如下: |
102-103年 | 104年起 | |||
個人 | 課稅方式 | 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採核實課稅,但有下列情事亦可採設算課稅 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4/30前寄單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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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所得 | 課稅範圍 | 1.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1.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 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5.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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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15% | 1. 設算課稅:20% 2. 核實課稅: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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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計算 | ■所得額=(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持有期間優惠 ■稅額=所得額*15% |
■核實所得額=(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持有期間優惠 ■稅額=所得額*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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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所得額=(出售金額-10億)*0.5% ■稅額=所得額*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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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無 | 無 | ||
長期優惠 | 1. 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 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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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 |||
證交稅 | 稅率不變 | |||
營利事業 | 1.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 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 稅率12%~15%,採12% 4.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 扣除額50萬元 6. 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 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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