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提名制採用電子投票 金管會給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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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2-02-10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九)日表示,公司規模達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及股東人數同時達一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電子投票。並給予今(一百零一)年股東會有董監改選或補選且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的公司緩衝期,可自下次股東會起始採用電子投票。
金管會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但書的授權,研議規範應採電子投票的公司範圍,昨日討論通過公司規模達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及股東人數同時達一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並且對於今(一百零一)年股東會有董監改選或補選且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給予緩衝期,可自下次股東會起始採用電子投票,鼓勵公司修正章程採提名制度,以利電子投票推行。
同時,金管會也表示,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強化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規模達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及股東人數同時達一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如果未採行電子投票,除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外,也會將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列為退件條款。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第7條第9款規定,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者,金管會得退回其案件。
此外,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規定,公司股東會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具備股東行使表決權身分識別及安全機制。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同準則第44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且依同準則第44條之4規定,應依公司製作的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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