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聖名師見解:
1.  依照所得稅法第66-8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2.  故文中肯尼之安排,有可能會無法達到節稅效果,甚至所要花費之代價會大於現行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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