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聖名師見解:
1.  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2.  且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3.  故本人建議應該保管及保存該租賃標的物所有之支出,如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費用等。年度結算申報採費用率43%或上述費用合計較高者,以降低租金所得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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