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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扶養親屬如下所示:
1.  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者。而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提高為1.5倍(127,500元)。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注意兩個必要條件】:
與納稅義務人具有親屬家屬,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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